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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撤緩字第22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吳志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撤緩字第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96年執緩字第193 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訴字第4361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 緩刑5 年, 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並於95年5 月21日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在緩刑期內故意犯竊盜等罪,其行為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 、2 款規定且情節重大, 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 聲請撤銷緩刑之言告。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訴字第4361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 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並於95年5 月21日確定。詎其竟於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即95年9 月28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 月18日以95年度偵字第30612 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5 月9 日以96年度簡字第2319號判處拘役20日及有期徒刑3月在案。又,其竟於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即95年9 月28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 月18日以95年度偵字第30612 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5 月9 日以96年度簡字第2319號判處拘役20日及有期徒刑3 月在案。又,其竟於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即96年7月3 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0月8 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7867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11月21日以96年度簡字第621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在案。本院認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74條之2 第1 款、第2 款未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並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情節重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規定,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志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撤緩字第22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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