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撤緩字第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撤緩字第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96年執緩字第193 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訴字第4361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 緩刑5 年, 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並於95年5 月21日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在緩刑期內故意犯竊盜等罪,其行為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 、2 款規定且情節重大, 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 聲請撤銷緩刑之言告。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訴字第4361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 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並於95年5 月21日確定。詎其竟於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即95年9 月28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 月18日以95年度偵字第30612 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5 月9 日以96年度簡字第2319號判處拘役20日及有期徒刑3月在案。又,其竟於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即95年9 月28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 月18日以95年度偵字第30612 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5 月9 日以96年度簡字第2319號判處拘役20日及有期徒刑3 月在案。又,其竟於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即96年7月3 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0月8 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7867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11月21日以96年度簡字第621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在案。本院認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74條之2 第1 款、第2 款未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並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情節重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規定,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