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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7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7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2032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簡字第6706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與其姊告訴人乙○○相處不睦,於民國96年6 月30日18時30分許,在高雄市楠梓區○○○路北2 巷28號自宅內,以徒手或持木棍攻擊告訴人乙○○,致其頭頂頭髮被抓落,受有左上膊紅腫瘀血、左前臂皮下瘀血、左手腕抓破傷、前頸皮下瘀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玉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75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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