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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5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454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896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叁零柒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貳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89年度毒聲字第30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遂以89年度毒聲字第364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再以89年度毒聲字第7847號裁定停止戒治,復以90年度毒聲字第613 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民國90年12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93年間同因施用毒品,經本院先後以93年度易字第1464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及94年度訴字第4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其後再因施用毒品,由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0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復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揭各罪經接續執行,於96年8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悛悔,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4 月19日中午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100 巷4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燃燒加熱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18時2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段、文教路口遭警盤檢查獲,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進而查悉上情,另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檢驗前淨重0.307 公克、檢驗後淨重0.298 公克)。

二、上揭事實,業有尿液採集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5 月9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件在卷可稽,另扣得被告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可資佐證。又上開毒品送請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307 公克、檢驗後淨重0.298 公克),亦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可佐,復據被告於偵查中坦認上情不諱,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職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及販賣。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先後判決有罪確定,於96年8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一節,業如前述,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是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法院科刑判決後後,仍再實施本件犯行,足見其惡習已深,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惟念其於犯後態度良好,並能坦承犯行,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此外,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檢驗前淨重0.307 公克、檢驗後淨重0.298 公克)係查獲之毒品,且該包裝袋與其內毒品業已無法析離,應將之同視為第二級毒品無訛,從而該等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54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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