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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45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64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又其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453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