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0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0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2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另附表編號1 、2 之罪,曾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86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附表編號3 、4 之罪,曾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87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有上開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