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7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7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16年5 月25日,在監執行,於97年11月3 日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2345號、85年度上訴字第2073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16年3 月確定;嗣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3459號、86年度訴字第31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3 年5 月確定,之後經本院就上開案件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12年7 月確定,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7年11月3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