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9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9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附表編號1 、2 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752 號、97年度審訴字第278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8 月確定;又因犯竊盜等4 罪(附表編號3 至6 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697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3 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又因犯竊盜罪(附表編號7 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3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附表編號8 、9 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155號、97年度審訴字第262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9 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6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