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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76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7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後淨重合計壹點壹伍公克)、殘餘海洛因之針筒壹支、塑膠鏟子陸支、粉末膠袋參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後淨重合計參點貳公克)、殘餘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鏟子壹支、粉末膠袋貳個、玻璃球參個、電子磅秤壹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聲請書二第2 行「95年3 月31日17時50分、96年3 月21日23時許」更正為「95年3 月31日13時15分許」外,餘均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5 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均含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合計1.15公克),有該局95年6 月13日調科壹字第220023399 號鑑定通知書1 紙在卷可憑;另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5 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後淨重合計3.2 公克),有該醫院95年6 月20日報告編號0000-000至0000-000號檢驗報告5 紙在卷可稽;扣案之針筒1 支,經送請上開醫院檢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該醫院95年6 月20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扣案之塑膠鏟子7 支,經送請上開醫院檢驗結果,其中6 支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其中1 支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醫院95年6 月20日報告編號0000-000至00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7 紙在卷可稽;扣案之殘餘粉末膠袋5 個,經送請上開醫院檢驗結果,其中3 個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其中2 個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醫院95年6 月20日報告編號0000-000至0000-000號檢驗報告5 紙在卷可稽;扣案之玻璃球3 個,經送請上開醫院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醫院95年6 月20日報告編號0000-000至0000-000號檢驗報告3 紙在卷可稽;扣案之電子磅秤1 個,經送請上開醫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醫院95年6 月20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扣案之吸食器1 組,經送請上開醫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醫院95 年6月20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另扣案之針筒1 支經送請上開醫院檢驗結果,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陰性反應,有該醫院95年6 月20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憑,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足認該針筒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違禁物之任何證據,是既無何證據足認該針筒亦係違禁物而得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玉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76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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