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9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190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訴字第190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022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1日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育名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4年2 月1 日釋放出所。又曾於94、95、96年間,因違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有期徒刑1 年、6 月、3 月、1 年6 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拘役25日,經接續執行,於96年9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最後25日執行拘役)。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3 月5 日晚上,在其高雄縣阿蓮鄉崗山104 之12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經警循線查獲,並當場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 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註事項: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雖係被告許竣碩所有,然係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此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