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2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526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樓之12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本編(即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向本院提起上訴,僅空言指稱量刑過重,並未具體指摘本件有何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本院審諸卷內證據,亦無前揭得上訴之理由,且本件判決既係依照被告與檢察官協商之刑度而為裁判,復無前揭法定得提起上訴之理由,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不得上訴。從而被告提起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1第1 項、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