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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81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曾逸誠王靖茹姚水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3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重利案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7年度易字第1381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合法寄存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被告於98年12月9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8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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