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1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聲請狀之記載(詳附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經本院認其涉犯竊盜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2 月2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數案件,均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復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3 月7 日借提入台灣高雄第二監獄監執行刑期,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 份在卷可佐。則被告既已不復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而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