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3 月10日下午8 時50分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63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17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