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違反毒品危害妨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下同)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