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0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高雄市○○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編號1 所示業已減刑之幫助詐欺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幫助詐欺、公共危險二罪經判刑確定在案,且幫助詐欺罪部分業經裁定減刑確定。茲據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業已減刑之幫助詐欺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