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3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0月間某日起至94年3 月21日間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03 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07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為刑法第231 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受刑人所犯前開之罪,係刑法第231 條第2 項之罪,而該條項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非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減刑之後雖宣告6 月以下有期徒刑,亦不符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易科罰金之規定,故不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