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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4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3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3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42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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