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34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減刑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1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並與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所犯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 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