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3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3 所示貳罪,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2 、3 所載。又附表編號1 、2 、3 所示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3 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列之罪,並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之前,除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依法不得減刑外,附表編號2 、3 所示2 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