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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0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4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1 所示肅清煙毒條例等貳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2 所示肅清煙毒條例等貳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3 編號1 、2 所示肅清煙毒條例等貳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有期徒刑肆月,並與附表3 編號3所示不予減刑之肅清煙毒條例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1 至3 所示各罪經判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附表3 編號3 以外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1 、2 、3 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0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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