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2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楊國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724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1 月12日涉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5年1 月12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58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經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447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確定在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612 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5年度簡字第5586號、95年度簡上字第1447號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以其所犯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減刑為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2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