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一所示竊盜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竊盜等3 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一所示2 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已刪除),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