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己○○
- 被告
- 庚○○○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建勛律師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慧錚律師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梁宗憲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洪天慶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建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梁宗憲律師
- 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唐小菁律師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吳建勛律師
陳慧錚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最末行關於「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最末行關於「本案經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誤載為「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此部分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