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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更一字第1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戴韻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更一字第1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表人
陳新彬
異議人

即 受處分人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96年2 月5 日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處分,聲

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93年8 月間因車牌號碼GWJ-308 號輕型機車故障,乃將該車置於台北市○○街58號前合法機車停車格內,未料日後遭人移置在昆明街30號對面人行道,並經交通單位於94年6 月21日開始連續告發,伊於95年12月15日,始在新遷移之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57號17樓之2 住所收受到第1 張罰單,隨至現場將機車領回。嗣後方知上開機車因違規停車,已遭開罰1 年之久,因監理單位開立罰單未將之寄送至異議人戶籍地址時,又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使用民間拖吊車脫離違規停放之車輛,並收取移置費,反繼續予以開罰,有違比例原則。而高雄區監理所雖表明上開違規案因受處分人所在不明,無法送達,僅能依規定將通知函文登載於公報,並依法完成公示送達,惟因公示送達對異議人甚為不利,非經行政機關經相當之探查,仍無法查知異議人住所,尚不得輕易為之,且如原開立罰單可依法送達於異議人,當可立即將機車遷出,即可免去日後行政處分等語(異議人原就如附表一、二所示案件聲明異議,其中附表二所示部分已經確定,本件審理範圍為附表一部分,附此敘明)。

二、按逕行舉發,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又逕行舉發者,其應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30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2 個月內依基準表逕行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 項第3 款、第14條後段、第4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揭規定,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先由舉發機關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如未自動繳納罰鍰或未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始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逕行裁決之,倘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未經合法送達受處分人,處罰機關即逕行裁決,其裁決程序顯非合法。又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準此而論,逕行舉發案件,應由舉發機關依法將通知書送達被通知人,使受通知人得於規定期間內,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如未將通知書合法送達被通知人,即逕行裁決,與前開規定不符,裁決程式自有瑕疵。查本件異議人已於93年3 月18日遷出原戶籍地即高雄縣鳳山市○○路3 巷28號,遷入高雄縣鳳山市○○街85號13樓,又於95年10 月24 日遷至臺灣省臺北縣三重市○○路○段57號17樓之2 ;且原戶籍址之高雄縣鳳山市○○路3 巷28號,該門牌已於94 年9月16日註銷等事實,有戶籍謄本、戶籍遷徙紀錄資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可知異議人於93年3 月18日後即未居住於高雄縣鳳山市○○路3 巷28號,而舉發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逕行舉發系爭道路違規事件後,仍依異議人原戶籍地址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有該通知單在卷可稽;因該時異議人已變更送達處所,致該通知單均因異議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有該通知單退回原因註記可憑,因此時舉發單位查詢戶籍資料,即可查知異議人前開遷址之情,詎其未為相當之調查,即逕以異議人地址遷移,致通知單遭退回即率予辦理公示送達,是本件舉發機關誤異議人有遷移不明、拆遷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事由,據以辦理公示送達,而依卷內資料,異議人並無上開事由存在,業如前述,是舉發機關所為公示送達並非適法有據,所為送達程序亦與前開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違。則上開舉發通知單既未經合法送達,使異議人喪失及時告知處罰機關應歸責人,或到案聽候裁決之機會,亦無從享有於到案期限內逕以最低額繳納罰鍰之利益,原處分機關裁決程序顯有違誤,原處分自應予以撤銷,另由原處分機關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戴韻玲

                 書記官 楊馥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裁決書案號    │違規日期及時間│違規地點│通知單號碼  │送達情形            │
├──┼───────┼───────┼────┼──────┼──────────┤
│ 1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6.21      │昆明街  │北市交停字第│94.06.30送達遷移不明│
│    │80-1AA520440號│11:43        │        │1AA520440 號│94.07.07公示送達    │
├──┼───────┼───────┼────┼──────┼──────────┤
│ 2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7.04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07.13送達遷移不明│
│    │80-1AA515228號│11:35        │        │1AA515228 號│94.07.20公示送達    │
├──┼───────┼───────┼────┼──────┼──────────┤
│ 3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7.07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07.19送達遷移不明│
│    │80-1AA515722號│15:31        │        │1AA515722 號│94.07.29公示送達    │
├──┼───────┼───────┼────┼──────┼──────────┤
│ 4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7.12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07.22送達遷移不明│
│    │80-1AA515984號│11:55        │        │1AA515984 號│94.07.29公示送達    │
├──┼───────┼───────┼────┼──────┼──────────┤
│ 5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7.12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07.22送達遷移不明│
│    │80-1AA515988號│13:55        │        │1AA515988 號│94.07.29公示送達    │
├──┼───────┼───────┼────┼──────┼──────────┤
│ 6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7.15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07.27送達遷移不明│
│    │80-1AA557676號│17:10        │        │1AA557676 號│94.08.04公示送達    │
├──┼───────┼───────┼────┼──────┼──────────┤
│ 7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7.19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07.28送達遷移不明│
│    │80-1AA561082號│10:10        │        │1AA561082 號│94.08.08公示送達    │
├──┼───────┼───────┼────┼──────┼──────────┤
│ 8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7.20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07.29送達遷移不明│
│    │80-1AA557192號│17:15        │        │1AA557192 號│94.08.08公示送達    │
├──┼───────┼───────┼────┼──────┼──────────┤
│ 9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7.20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07.29送達遷移不明│
│    │80-1AA561145號│09:55        │        │1AA561145 號│94.08.08公示送達    │
├──┼───────┼───────┼────┼──────┼──────────┤
│10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8.03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08.15送達遷移不明│
│    │80-1AA562318號│12:40        │        │1AA562318 號│94.08.22公示送達    │
├──┼───────┼───────┼────┼──────┼──────────┤
│11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9.06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09.15送達遷移不明│
│    │80-1AA684963號│11:00        │        │1AA684963 號│94.09.22公示送達    │
├──┼───────┼───────┼────┼──────┼──────────┤
│12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9.07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09.16送達遷移不明│
│    │80-1AA684849號│11:00        │        │1AA684849 號│94.09.22公示送達    │
├──┼───────┼───────┼────┼──────┼──────────┤
│13  │高監營裁字第裁│95.02.15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5.02.20送達遷移不明│
│    │80-1AB006998號│13:05        │        │1AB006998 號│95.03.06公示送達    │
├──┼───────┼───────┼────┼──────┼──────────┤
│14  │高監營裁字第裁│95.04.07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5.04.12送達遷移不明│
│    │80-1AB055777號│10:25        │        │1AB055777 號│95.04.27公示送達    │
├──┼───────┼───────┼────┼──────┼──────────┤
│15  │高監營裁字第裁│95.04.14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5.04.19送達遷移不明│
│    │80-1AB067942號│10:14        │        │1AB067942 號│95.04.27公示送達    │
├──┼───────┼───────┼────┼──────┼──────────┤
│16  │高監營裁字第裁│95.04.17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5.04.20送達遷移不明│
│    │80-1AB070169號│11:13        │        │1AB070169 號│95.04.27公示送達    │
├──┼───────┼───────┼────┼──────┼──────────┤
│17  │高監營裁字第裁│95.04.18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5.04.21送達遷移不明│
│    │80-1AB072793號│11:09        │        │1AB072793 號│95.05.16公示送達    │
├──┼───────┼───────┼────┼──────┼──────────┤
│18  │高監營裁字第裁│95.04.21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5.04.26送達遷移不明│
│    │80-1AB078560號│11:13        │        │1AB078560 號│95.05.16公示送達    │
├──┼───────┼───────┼────┼──────┼──────────┤
│19  │高監營裁字第裁│95.06.13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5.06.16送達遷移不明│
│    │80-1AB148958號│10:53        │        │1AB148958 號│95.06.22公示送達    │
├──┼───────┼───────┼────┼──────┼──────────┤
│20  │高監營裁字第裁│95.06.29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5.07.06送達遷移不明│
│    │80-1AB179863號│17:34        │        │1AB179863 號│95.07.13公示送達    │
├──┼───────┼───────┼────┼──────┼──────────┤
│21  │高監營裁字第裁│95.07.04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5.07.07送達遷移不明│
│    │80-1AB184736號│17:03        │        │1AB184736 號│95.07.13公示送達    │
├──┼───────┼───────┼────┼──────┼──────────┤
│22  │高監營裁字第裁│95.07.07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5.07.13送達遷移不明│
│    │80-1AB193672號│17:03        │        │1AB193672 號│95.07.21公示送達    │
├──┼───────┼───────┼────┼──────┼──────────┤
│23  │高監營裁字第裁│95.10.18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5.10.23送達遷移不明│
│    │80-1AB334999號│17:22        │        │1AB334999 號│95.11.01~95.11.30  │
└──┴───────┴───────┴────┴──────┴──────────┘
附表二
┌───────┬───────┬────┬──────┬──────────┐
│裁決書案號    │違規日期及時間│違規地點│通知單號碼  │送達情形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9.13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09.22送達遷移不明│
│80-1AA684241號│11:00        │        │1AA684241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9.20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09.29送達遷移不明│
│80-1AA684442號│12:00        │        │1AA684442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9.21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09.30送達遷移不明│
│80-1AA682876號│17:10        │        │1AA682876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9.26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10.06送達遷移不明│
│80-1AA682913號│15:05        │        │1AA682913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9.27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10.06送達遷移不明│
│80-1AA731029號│13:55        │        │1AA731029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09.27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10.06送達遷移不明│
│80-1AA735281號│11:20        │        │1AA735281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10.03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10.13送達遷移不明│
│80-1AA731271號│17:05        │        │1AA731271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10.12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10.21送達遷移不明│
│80-1AA731553號│17:02        │        │1AA731553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10.13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10.24送達遷移不明│
│80-1AA742663號│14:30        │        │1AA742663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10.14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10.25送達遷移不明│
│80-1AA731673號│17:00        │        │1AA731673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10.24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11.02送達遷移不明│
│80-1AA789154號│17:00        │        │1AA789154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10.26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11.07送達遷移不明│
│80-1AA748630號│16:10        │        │1AA748630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10.27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11.08送達遷移不明│
│80-1AA789390號│17:00        │        │1AA789390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10.31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11.09送達遷移不明│
│80-1AA748796號│15:45        │        │1AA748796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11.01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11.10送達遷移不明│
│80-1AA748909號│15:35        │        │1AA748909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11.11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11.22送達遷移不明│
│80-1AA816394號│18:00        │        │1AA816394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11.16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11.25送達遷移不明│
│80-1AA838753號│15:30        │        │1AA838753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11.28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12.07送達遷移不明│
│80-1AA884558號│17:30        │        │1AA884558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4.11.30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4.12.09送達遷移不明│
│80-1AA870553號│14:10        │        │1AA870553 號│未作公示送達        │
├───────┼───────┼────┼──────┼──────────┤
│高監營裁字第裁│95.10.25      │同上    │北市交停字第│95.10.30送達查無此址│
│80-1AB347370號│10:07        │        │1AB347370 號│95.11.01~95.11.30  │
│              │              │        │            │公示送達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更一字第1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