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交易字第7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442 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96年度交簡字第3567號),簽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乃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曾秀鑾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