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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莊珮吟莊珮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告訴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62 號 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2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郭正鵬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原告 乙○○被告 甲○○調解委員 郭正鵬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元,於調解成立時給付現金伍仟元,餘伍仟元於民國97年7 月25日前以現金給付原告。

二、原告願撤回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62號公共危險事件中對於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

三、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莊珮吟

  書 記 官 黃園芳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