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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6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68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68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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