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7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2032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簡字第6706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與其姊告訴人乙○○相處不睦,於民國96年6 月30日18時30分許,在高雄市楠梓區○○○路北2 巷28號自宅內,以徒手或持木棍攻擊告訴人乙○○,致其頭頂頭髮被抓落,受有左上膊紅腫瘀血、左前臂皮下瘀血、左手腕抓破傷、前頸皮下瘀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