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77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77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速偵字第543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依通常程序,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於夜間侵入他人住宅竊得電腦主機2 台、隨身碟1 支,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復參以所竊財物之價值,及失竊物品業經被害人領回,損害已然稍減,被告素行良好,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3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772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