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9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9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1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竊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附表所示竊盜等3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甲○○等3 罪,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簡字第201 號、97年度易字第144 號、97年度審訴字第1247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4 月、10月、9 月)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