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1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1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4 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