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77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7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16年5 月25日,在監執行,於97年11月3 日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2345號、85年度上訴字第2073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16年3 月確定;嗣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3459號、86年度訴字第31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3 年5 月確定,之後經本院就上開案件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12年7 月確定,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7年11月3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77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