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247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訴字第247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918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17日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育名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叄伍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貳伍公克),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叄伍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貳伍公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院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91年12月10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2年8 月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4年9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4 月13日上午,在其高雄市○○區○○里○○○路95巷3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燃燒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並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4 月13日16時40許,經警持高雄地院核發搜索票至上址進行搜索,當場在其上開住處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檢驗前淨重0.035 公克,檢驗後淨重0.025 公克),並經採集其尿液送請鑑驗後,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