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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9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梁淑美梁淑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290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7年度毒偵字第2934、4211號),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下午4 時在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朱富仁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壹貳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夾鏈袋壹個及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夾鏈袋壹個及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裁定強制戒治後,於88年3 月17日停止戒治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88年11月12日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處分視為執行完畢,另由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於89年4 月8 日以87年度少調字第1096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復於91年6 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裁定先送強制戒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於93年1 月9 日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366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4641號、95年度易字第288 號、95年度訴字第2625、273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1 年2 月、10月及5月,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67 號裁定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甫於96年8 月1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猶未戒除毒癮,㈠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3 月12日晚上7 時許,在高雄縣岡山鎮○○路38號住處廁所內,以摻水後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㈡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月11日晚上某時許,在上開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3 月12日晚上9 時許,在高雄縣岡山鎮○○路「太平洋遊藝場內」,因行跡可疑而為員警盤查,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檢驗後淨重0.012 公克)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使用之夾鏈袋1 個、注射針筒1 支等物,經警採尿送驗,呈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㈢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3 月27日晚上某時,在同上住處,以捲菸點燃後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於97年3 月28日下午3時許因毒品案件通緝到案,經警採尿送驗,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梁淑美

  書記官 林豐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900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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