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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莊珮吟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30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訴字第306 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毒偵字第2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育名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經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2年1 月30日因停止戒治釋放付保護管束,於92年5 月6 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之處分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不知警惕,猶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1月12日晚間某時,在高雄縣鳳山市○○路附近,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6年11月13日6 時40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122 號5 樓內,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表: │├─┬───────────────────┬────┬───────────────────────┤│編│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號│ │ │ │├─┼───────────────────┼────┼───────────────────────┤│1 │使用過夾鍊袋 │拾伍只 │甲○○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 │├─┼───────────────────┼────┼───────────────────────┤│2 │注射針筒 │肆支 │甲○○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莊珮吟

    書記官 黃園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0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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