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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0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306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本編(即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於97年10月2 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時,並未指摘本件有何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本院審諸卷內證據,亦無前揭得上訴之理由,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不得上訴。從而被告提起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1第1 項、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063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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