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0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306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本編(即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於97年10月2 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時,並未指摘本件有何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本院審諸卷內證據,亦無前揭得上訴之理由,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不得上訴。從而被告提起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1第1 項、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