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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49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賢銳施柏宏黃憲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494號

抗告人
甲○○
即被告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6 日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06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未委任律師辯護,對於協商判決,毫無概念,判決後是否能上訴亦不清楚,足認本件協商之係立於不公平之狀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項第2 款規定,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二、按協商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455條之11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被告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一審係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上開說明,不得上訴第二審法院,被告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原審因而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尚無不合,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憲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耀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49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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