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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2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526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樓之12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本編(即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向本院提起上訴,僅空言指稱量刑過重,並未具體指摘本件有何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本院審諸卷內證據,亦無前揭得上訴之理由,且本件判決既係依照被告與檢察官協商之刑度而為裁判,復無前揭法定得提起上訴之理由,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不得上訴。從而被告提起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1第1 項、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266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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