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8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80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訴字第800 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毒偵字第604 、119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7 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紀聰正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94年7 月15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完畢釋放。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經減為有期徒刑4 月);另於94、95年間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5 月確定(嗣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經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2 月、2 月又15日,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上各罪接續執行,於95年5 月8 日入監服刑,於96年8 月21日減刑後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不知悔改,分別為下述犯行:
1.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11月29日8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縣林園鄉○○○路13號住處之房間內,以將海洛因加水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2.另萌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12月26日17時許,在高雄縣林園鄉○○村○○路南臺灣釣蝦場前產業道路,以前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為警於96年12月26日18時許,在高雄縣林園鄉○○村○○路南台灣釣蝦場前產業道路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9 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表: │├─┬───────┬─────┬──────────────────────────────┤│編│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號│ │ │ │├─┼───────┼─────┼──────────────────────────────┤│1 │海洛因 │貳拾肆包 │(均含包裝袋,合計淨重壹點捌玖公克,空包裝總重柒點伍零公克)│├─┼───────┼─────┼──────────────────────────────┤│2 │現金(新臺幣)│柒仟柒佰元│與本案犯行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3 │行動電話 │壹具 │與本案犯行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