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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債權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李淑惠莊珮吟梁淑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原   告 展輝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和田 被   告 潘進榮 52歲民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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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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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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