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原 告 展輝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和田 被 告 潘進榮 52歲民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