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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債權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淑惠莊珮吟梁淑美

原告
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原告
展輝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和田
被告
潘進榮 52歲民
被告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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