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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80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三友林依蓉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180號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3 月26日97年度易字第11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97年度易字第1180號判決於民國98年4 月7 日分別寄存於被告甲○○戶籍地、居住地所在之派出所,均於98年4 月17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被告甲○○於98年4 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8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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