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180號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3 月26日97年度易字第11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97年度易字第1180號判決於民國98年4 月7 日分別寄存於被告甲○○戶籍地、居住地所在之派出所,均於98年4 月17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被告甲○○於98年4 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