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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1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聲請狀之記載(詳附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經本院認其涉犯竊盜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2 月2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數案件,均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復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3 月7 日借提入台灣高雄第二監獄監執行刑期,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 份在卷可佐。則被告既已不復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而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17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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