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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黃建榮李嘉益蘇揚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即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 月4 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其所犯多次加重竊盜犯嫌重大,且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紀錄,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於97年4 月23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現由被告提起上訴中;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利將來上訴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應自97年6 月4 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蘇揚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8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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