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即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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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 月4 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其所犯多次加重竊盜犯嫌重大,且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紀錄,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於97年4 月23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現由被告提起上訴中;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利將來上訴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應自97年6 月4 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