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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8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林水城李昆南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82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現於台灣高雄戒治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10月20日收受判決,於同年10月27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揆諸前開條文,其上訴尚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8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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