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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思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97號

聲請人
被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所涉竊盜案件,本院前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記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甲○○人先前有竊盜前科,於民國96年6 月28日出獄後,不思尋找正當工作,又涉犯本案竊盜案件,因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而裁定自97年7 月1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被告甲○○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有年邁之雙親,父親日前因吐血而住院,母親則下半身不遂,被告當初僅因無力負擔龐大醫藥費用,始為本案竊盜犯行,至今仍深感懊悔,現被告雙親無人照顧,望能返家照顧父母又被告先前經鈞院裁定准予新臺幣3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惟因上述原因,被告家人無力為被告辦理具保事宜,是爰聲請准予被告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等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項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涉刑法第320 條第1項竊盜罪,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竊盜罪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在案(尚未確定),又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於96年6 月28日假釋出獄後,又犯本案竊盜案件,足見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以前揭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先前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前於97年8 月26日經審酌被告所提事由後,認得以相當數額之保證金以代替羈押,裁定准被告以新臺幣3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亦覓保無著,而本院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原因,且亦有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以代羈押之必要,已經審酌認定如前,至於被告所提欲返家照顧雙親一情,仍不足以動搖上述被告應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以代羈押之必要性。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因本院認當初以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且經本院審酌被告得以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代替羈押,已屬適當。是以被告因覓保無著,再提出限制住居並停止羈押之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思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9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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