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5年9月16日檢驗報告壹紙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許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