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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志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5年9月16日檢驗報告壹紙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許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志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6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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