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判決所載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