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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07號

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9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等罪,所處及視為減刑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且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並於96年2 月15日假釋出監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符合減刑條件,且受刑人為假釋中之人犯,依法視為已減其宣告刑,聲請就其視為已減得之刑與附表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0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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