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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47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0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高雄市○○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編號1 所示業已減刑之幫助詐欺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幫助詐欺、公共危險二罪經判刑確定在案,且幫助詐欺罪部分業經裁定減刑確定。茲據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業已減刑之幫助詐欺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4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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