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0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竊盜等參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至七業經裁定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7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3 所示竊盜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7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5 ~7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6 月)。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